简要案情:
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《派遣合作协议》,期限为2020年6月1日-2024年5月31日。2020年12月1日,人力资源公司与赵某签劳动合同,派其至商贸公司任销售专员,合同续签至 2024年11月30日。2024年5月,商贸公司以派遣协议到期、合作关系终止为由,将赵某退回人力资源公司。随后,人力资源公司以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协商未果”为由,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,支付经济补偿,但赵某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,遂引发争议。
裁决结果:
支持赵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。
解析:
依据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,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,用工单位(商贸公司)可将被派遣劳动者(赵某)退回劳务派遣单位(人力资源公司)。本案中,商贸公司因派遣协议到期退工,符合法律规定。但是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”有严格界定,需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、非不可抗力造成且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。而本案中,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属于派遣合作层面的约定到期,并非劳动合同本身订立依据的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”。人力资源公司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,不符合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第十五条关于解除的条件。因人力资源公司解除事由不合法,其解除赵某劳动合同的行为,违反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构成违法解除。
典型意义:
1、明确劳务派遣协议期满退工与劳动合同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”解除的法律界限。劳务派遣单位不能随意套用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”解除合同,需严格遵循劳务派遣专项规定,防止滥用解除权,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稳定。
2、对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的三方(劳务派遣单位、用工单位、劳动者),清晰示范退工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流程与条件。推动劳务派遣单位、用工单位依法合规操作,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明确法律参照,助力构建规范、有序的劳务派遣用工环境。(陈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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